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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事人经营业务为生活美容,全程使用某生物公司旗下“夸迪”院线品牌化妆品提供服务,在某点评网站内的店铺名称为:“夸迪·QUADHA服务体验中心官方旗舰店”。自2023年3月起,为获取竞争优势,吸引更多流量,当事人未经网络带货主播本人及其所属公司同意,擅自通过图形处理等技术,将店招名称添加至该主播形象照上,并发布于某点评网站上进行推广。同时,当事人还要求服务员在提供美容服务时向消费者宣传该主播与“夸迪”品牌之间的合作关系,让消费者误认为该主播是当事人的代言人,或者该主播直播推广了当事人店铺。
新时代,如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、参与权和监督权?一段时间的检察实践表明:检察听证已成为化解社会矛盾、促进社会治理、落实司法为民、提升检察公信的有力抓手,实现办案“三个效果”有机统一的重大举措和有效途径。2020年以来,张军、童建明、张雪樵、陈国庆等最高检领导,率先垂范,带头主持公开听证。各级检察机关也普遍开展公开听证工作,检察长带头主持公开听证,推动这项制度进一步落实。
对于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,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9条规定,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;而同时,该法第13条规定,为履行法定义务而处理个人信息的,不需经个人同意。那么,这两个法条之间究竟是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(特别规定优先适用),还是针对不同情形分别作出的规定?也就是说,高铁站在验票时收集人脸信息,到底应不应该取得每个乘客的单独同意?对此法院予以了明确:铁路部门基于履行维护公共安全的法定义务处理乘客人脸信息,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不需取得乘客个人同意的情形。由此可见,法院认为第29条仅是针对该法中“应取得个人同意”的情况作出的,并不能覆盖“因履行法定义务”而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。应该说,这个认定符合高铁运营的实际状况,也充分考虑了维护公共安全的客观需求。
MCN机构负责人表示,因担心挂上“广告”会影响宣传效果和流量,所以未进行标注。市场监管部门认为,部分探店类视频名义上是测评、体验,实际却是为商家进行营销推广,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,涉案MCN机构已构成“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互联网广告”的违法行为。据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》规定,除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,通过知识介绍、体验分享、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服务,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,广告发布者应显著标明“广告”。考虑到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、案发后主动改正等,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。